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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不准向农民"搭车"收费

2012-07-01 08:49:00     作者: 李钢    来源: dzw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村级组织 教师工资 严禁 富农政策 粮食直补
[提要] 意见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记者 李钢)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意见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
  其中对教育收费,意见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同时要求,要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村级的政策。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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