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霞口船厂跨国纠纷案:审判权归青岛海事法院
2012年12月16日,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中国村企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的终审裁决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这在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大众网威海12月17日讯 (记者 王瑜 见习记者 周艳利) 2012年12月16日,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中国村企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的终审裁决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这在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威海西霞口船厂的跨国纠纷,从一开始,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就坚持此前合同约定的“巴黎”、“伦敦”仲裁条款,一再坚称中国法院无权管。鉴于这起跨国官司中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公司存在的“故意串通和欺诈”,尤其是瓦锡兰发动机(上海)这个合同外第三者的共同作用,最高院终审裁定: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约定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011年3月,西霞口船业公司为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建造的两条12500型运输船舶下水调试,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检验、调查,发现船舶装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购的瓦锡兰发动机居然是二手货,这使得西霞口船业公司掉进了“以旧充新”的陷阱,反遭西特福弃船,损失惨重。后经交涉无果,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在本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三大被告(含瓦锡兰上海)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提请山东省高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2012年3月,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对三大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上海)的管辖权异议。即使如此,西特福、瓦锡兰仍于2012年4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7月31日,最高院决定对此案提审。9月13日,最高院开庭审理这个程序问题,11月30日作出以上“终裁”,这意味着官司还要回到起点——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至此,西霞口船业公司一波三折的维权路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手握裁决书的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满脸兴奋。熟知国内造船界行情的他介绍:“在号称‘世界造船大国’的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东和设备供应商的纠纷处理,无一例外,只能接受老外们指定的国外仲裁,绝对不可能让你在中国打官司。在十八精神指引下国内形势更是一片大好,我们有了强大的国家,务实的政府,公正的法院,中国人和中国企业都有了依靠,我们船厂的案子也开了一个好头。这是我所知的全国首例争取到中国管辖权的案子,最高院的公正判决让我们船厂看到了希望。”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外纠纷基本上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的几乎为零”。
王强说,西霞口船业公司坚决将管辖权一争到底,坚信“中国法院管得着”,不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是想要突破中国船企的弱势地位。而中国最高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异议“持久战”,不仅坚定了西霞口船业公司的维权信心,更是给千千万万陷于涉外纠纷泥泞而难以自拔的中国船企带来了光明。虽然目前业内公认,中国的造船业已经位列世界三甲,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缺乏话语权,缺乏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而此次最高院的判决却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
此次赢得官司,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认为,“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的被动地位有了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现象。此次最高院的公正判决,让中国企业得以在中国的土地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是长了国人的志气,灭了洋老赖的威风。”
刘玉宁还告诉记者,西霞口船业公司已于12月16日收到最高院的裁定书,一旦此裁定书送达对方,很快就可以在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