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在拆迁范围遭偷拆 警方: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公民房屋被偷偷拆掉,所有家具不知所踪,私有财产遭受侵害。公安机关调查一个月,查明确系开发商所为,却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拒绝立案。这一事件,就发生在滨州市滨城区。
当事人质疑:
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家的房子被人毁了,家里东西全都没了,公安局竟说这不是犯罪?
公安机关回应:
不算,盗窃罪对不上,故意损坏财物罪也对不上,所以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案子由法院管,我们管不着。
律师释法:
事件涉嫌侵犯财产罪中的多个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
□ 本报记者 肖芳
公民房屋被偷偷拆掉,所有家具不知所踪,私有财产遭受侵害。公安机关调查一个月,查明确系开发商所为,却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拒绝立案。这一事件,就发生在滨州市滨城区。
3月6日,记者来到滨州市,见到了自家房屋被偷拆的沙莉萍,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遭偷拆
滨城区黄河十一路与渤海五路交叉口的西北角,如今是一块被蓝色简易铁板围挡起来的建筑工地。工地最东侧,是一堆杂乱的石块、砖块、水泥块。隔着铁板,沙莉萍指着这堆碎块告诉记者:“这里曾经是我家,渤海五路693号,三单元201室,61.86平方米的三室一厅住宅,屋里还有电视和家具等。现在全都没了,只剩一地废料。”
沙莉萍是滨州市供销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公司的职工。这套房子,是她于1996年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根据房产证上的信息,房子建成于1985年,是砖混结构。
2010年9月,再生资源公司决定与滨州新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对单位宿舍楼进行联合开发。据沙莉萍介绍,当时的政策是“拆掉旧房,置换新房”。开发商自西向东开始拆,“拆到谁家,就去和谁谈补偿条件”。
眼看着西边的两个单元楼陆续被拆,住在最东边单元楼的沙莉萍却迟迟没有等到“有人来谈”。她主动前去询问,开发商告诉她,由于她的房子在最东边,“不碍事,不需要拆”。
得知自家房子未被纳入拆迁范围内,沙莉萍便不再过问此事。这时,整个小区已经成为建筑工地,原先的住户大部分已经搬出,断水、断电、断暖,生活十分不便。2011年1月30日,沙莉萍带着因病卧床多年的母亲,不得已搬出这个已经住了十几年的家,另寻住处。
接下来的两年里,沙莉萍和母亲在外居住,偶尔回去一趟看看孤零零挺立的房子。在此期间,开发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更未提过拆迁一事,沙莉萍也就一直认为自家房子不会被拆。
可是,2012年12月22日晚,沙莉萍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看到她家房子被拆了。次日,她急忙赶到现场,隔着挡板往里一看,自家房子已被夷为平地,所有家具不知所踪,只剩一堆砖头、石块。她立即拨打110电话报案,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市东派出所出警,到现场查看。
警方:“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原以为公安机关可以帮她查明真相、伸张正义,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沙莉萍不解、愤怒。
一个月后,市东派出所告诉沙莉萍,警方已经查清,她的房屋是被滨州新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的,但是由于“没有犯罪事实”,警方决定不予立案。这一说法让沙莉萍疑惑不解:既然都已调查清楚,为何却不立案追究?她要求警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给出详细解释。
足足等了一周,沙莉萍才收到了滨城公安分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份编号为“滨城公(刑)不立字[2013]00002号”的通知书,并没有给沙莉萍任何详细解释,只是简单写道:“你提出控告的房屋被拆毁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沙莉萍先是感觉不可思议,进而怒火中烧: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家房子被人毁了,家里东西全都没了,公安局竟说这不是犯罪?
对于这个不予立案的决定,沙莉萍不服,于2月4日申请复议。2月7日,滨城公安分局下发《复议决定书》[滨城公(市东)刑复字2013年00001号],仍然认为“无犯罪事实”,“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3月6日,记者看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的复印件。在两份文件中,滨城公安分局均称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房屋被毁,家产尽失,私有财产被侵犯,怎么会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3月6日下午,记者和沙莉萍一起来到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市东派出所寻求解释。
律师:事实清晰应立案追诉
市东派出所的一位教导员对记者表示,两份通知书里所说的“没有犯罪事实”,是引用的法律原文,“就是不构成犯罪的意思”:“这个事儿是有,谁拆的、什么时候拆的,我们也都调查清楚了,但是它不构成犯罪。”
对于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记者试着询问:“意思是说,经过你们调查,开发商偷拆房屋的事实已经确凿,但是你们找不到法律上相应的犯罪名称,所以无法立案?”“嗯,对!就是这个意思。”该教导员回答说。
“这种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的行为,难道不涉嫌侵犯财产罪吗?”记者继续追问。该教导员回应称:“不算,盗窃罪对不上,故意损坏财物罪也对不上,所以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他们拆你的房子肯定不对,按照法律也应该赔你钱,但是它执行的不是刑法,而是民法或其它法律。你们应该到法院去起诉。民事案子由法院管,我们管不着。”
对于公安机关的这一解释,沙莉萍认为很不合理更不合法,“显然是在踢皮球,不作为”。那么,公安机关关于“偷拆房屋是民事侵权而非犯罪”的说法是否合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均表示,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公民合法房产偷偷拆除的行为,涉嫌侵犯财产罪中的多个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