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用人单位不让员工休年假将被罚
2013年05月10日 07:41作者:崔艳红来源:山东商报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崔艳红)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很多人都盼望着有带薪年休假,记者昨天获悉,省人社厅、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由人社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指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通知要求,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知指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通知要求,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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