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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有了明确规范

2013年06月03日 06:58作者:陈国忠来源:大众日报

相对于旅游产业的超常规快速发展,旅游规划一直是旅游产业发展备受关注的问题。《旅游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以及旅游规划的地位做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区域旅游发展的福音,也是旅游规划编制者工作的规范和指南。

  原标题:旅游规划有了明确规范

  □ 山东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陈国忠

  相对于旅游产业的超常规快速发展,旅游规划一直是旅游产业发展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政府在规划主导上的缺位、区域旅游规划的错位、旅游规划编制的乱位,导致许多地方在旅游发展中出现定位偏颇、方向偏离、决策失误等多种不良倾向,旅游产业起步不高、发展盲目、秩序混乱。
  《旅游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以及旅游规划的地位做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区域旅游发展的福音,也是旅游规划编制者工作的规范和指南。
  首先,《旅游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确立了规划编制的组织主体、责任主体,既提升了旅游产业的决策地位,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福泽社会各层的福祉产业的价值。
  其次,《旅游法》在规划内容上,明确了规划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清楚地界定了旅游规划在资源保护、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的责任和规划要求,对于克服地方旅游建设中重开发轻保护、重设施轻文化、重项目投入轻形象推广、重景观建设轻环境建设、重产业规模轻发展质量等比较尖锐的问题,赋予了法律的责任和规范。
  再次,《旅游法》突出强调了“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从法律上确定了旅游规划与其它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地位衔接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旅游规划在地方政府决策中缺乏位置、没有价值、没有空间、没有认同的问题。
  第四,《旅游法》对于城市发展中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的明确要求,有助于把更多的城市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休闲城市。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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