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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井盖伤人 一律由产权单位赔偿

2013年07月08日 18:58作者:尹海洋来源:大众网

今天,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我省对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井盖维护管理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井盖产权单位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无法查找产权单位的“无主”井盖,由当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临时托管,超过一定期限后对检查井做回填处理。

  大众网济南7月8日讯记者 尹海洋)今天,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我省对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井盖维护管理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井盖产权单位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无法查找产权单位的“无主”井盖,由当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临时托管,超过一定期限后对检查井做回填处理。

  对于井盖维护管理,省住建厅要求,城区市政道路井盖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并督促、指导燃气、热力、路灯、公安交警、电力、移动、联通、广电等井盖产权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所属井盖维护管理;市政道路以外的公共场所井盖设施,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协调管理;居民小区内井盖设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的,由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导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其他的由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负责协调管理;城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绿地内井盖设施,由城市园林和风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协调相关管理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井盖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无法查找产权单位的“无主”井盖,由当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临时托管,超过一定期限后对检查井做回填处理。多个单位共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一个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巡查与维修。

  井盖产权单位将作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排查、统计本单位所属井盖数量、位置、状况,落实养管措施,加强井盖设施巡查和养护管理。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将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多方共用的管线井井盖,应由各方协商确定管养单位,按照管养合同落实相应责任。产权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养管任务的,按委托合同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井盖质量,省住建厅要求,井盖必须有省级以上的产品和质量鉴定证书,在车辆反复碾压的情况下不震响、不跳动、不变形、不破碎。各地市须组织研发或引进承重荷载及其它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非金属材料井盖,限期淘汰菱镁井盖等质量不合格井盖。

  对于井盖回收,省住建厅要求,对碎、裂、废、旧井盖设施,一律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定点的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收购井盖。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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