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赋予消费者更多权益 网购拥有七日反悔权

2014-03-14 09:25来源:菏泽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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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实施 ,其中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反悔权、经营者自证清白等受到关注。菏泽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牛建峰说:“此次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菏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在花都商品城举行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胡海燕出席活动

  20家个体户获“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

  工作人员为帮助消费者填写消费信息

  大众网菏泽3月13日讯(见习记者 武霈)今天上午,菏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在花都商品城举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实施 ,其中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反悔权、经营者自证清白等受到关注。

  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菏泽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牛建峰说:“此次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网购有了“后悔药” 7日内无条件退货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牛建峰说:“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已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此次修改,赋予了消费者7天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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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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