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温津贴按4个月计发 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2015-07-15 08:17:00来源:水母网作者:夏丹

  水母网7月14日讯(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逄晓鹏)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

   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因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6】44号)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

  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禁用饮料冲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劳动仲裁起诉或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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