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2015十大消费投诉案例:进口车低速转弯熄火

2016-03-08 07:35:00 来源: 水母网 作者: 刘晓阳

  水母网3月8日讯(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姜黎明) 昨日,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投诉案例,就相关领域的纠纷问题,公开告知市民警示。

   案例一

   低速转弯熄火

   买家要退进口车

  2015年9月,芝罘区消费者钟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品牌进口车辆,在低速转弯时发动机时常熄火,已维修四次仍然经常发生。该4S店以不符合退车条件为由拒绝退车。10月底,消费者钟某投诉到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

  工作人员多次与4S店沟通调解,最后达成了退车协议。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案例二

   快递贵重物品

   丢失赔偿500元

  2015年8月15号,莱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女士的投诉电话。张女士于8月2号在莱阳通过某快递公司发往济南的快件,都过去10多天了,快件一直没有送到。

  经莱阳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快递公司赔偿张女士500元的损失。

  案例评析:建议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的时候,最好选择保价邮寄。

   案例三

   影楼经营欺诈

   依法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1日,芝罘区某摄影店通过手机微信,推送广告,许诺底片全送。10月27日,于女士去领底片时,服务员突然要求,其中一组底片要么再交1280元现金,由店方制成放大照片;要么办理一张会员卡,1280元可降为1000元。

  奇山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有关条款,认定该摄影店涉嫌经营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四

   合同履行违约

   双倍赔偿定金

  市民邓女士与中介公司、卖方小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定金2万元。次日,小赵突然反悔、中止卖房,并拒交中介费和违约金。中介公司扣下邓女士所交定金,抵作小赵所欠中介费和违约金。

  经调解,4月8日,邓女士拿到定金2万元,并获得2万元定金赔偿。

  案例评析:该案涉及“定金”、“中介费”、“违约金”三个焦点。在《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均明确表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证据表明,小赵单方违约,依据上述“定金罚则”,须向邓女士“退一赔一”,共付4万元。因邓女士房子未得,买卖双方无须交中介费。

   案例五

   干洗衣服褪色

   店铺退赔900元

  2015年3月14日,莱阳市孙女士将价值1500元某品牌女装送至莱阳城区某干洗店进行干洗,取衣服时发现衣服褪色严重,当场要求干洗店赔偿其损失,而干洗店认为是衣服本身的质量问题,不予赔偿。

  经查,孙女士的衣服是2015年1月购买的,留有购物发票,衣服有洗涤说明,干洗店没按衣服洗涤说明操作,造成衣服褪色,店铺赔偿900元。

  案例评析:根据《山东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洗涤后衣物出现洗涤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0-20倍金额赔偿,但不超过衣物的实际价值。

   案例六

   三包期内换件

   应该重新计算

  莱阳消费者杨某于2012年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43寸液晶电视,近一年后出现红屏现象,商家给换了一个新屏。2015年6月又出现重影现象,商家说已过包修期,需交费维修。

  该公司售后维修手册写明:更换主要部件后,包修期为一年。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43寸整机。

  案例评析:根据规定,液晶电视显示屏三包期限是三年,那么更换显示屏后三包期限应是三年,商家错误理解国家相关法规。

   案例七

   影楼丢失照片

   消费者获赔

  2015年9月18日,蓬莱市民陈女士在某影楼预定了一套全家福照片,一周后,影楼通知陈女士,由于电脑中病毒,陈女士的全家福照片被删除了,陈女士要求影楼退款并赔偿,影楼不予支持,陈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市消费者投诉服务中心。

  经消协调解,影楼将598元退给陈女士,并赠送一套个人写真。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八

   美容服务缩水

   退回卡内余额

  消费者李女士在莱州市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3800元的美容卡,在接下来的美容体验中却感觉美容服务越来越“缩水”, 美容店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2015年10月17日,李女士无奈投诉到莱州市消费者协会。

  经多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退还了余下的1300元。

  案例评析: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案例九

   装修地板鼓裂

   举证倒置赔偿

  2015年,北京的王先生在龙口市购置一套新房,数月后发现其装修安装的部分地板已鼓翘涨裂。商家拒赔偿,要求王先生在7日内提交权威的质量鉴定报告,才可以退换货。

  龙口市消费者投诉服务中心表示,此类装修引发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即卖方承担,若不能证明其地板合格,应返还全部货款及将地板拆卸、清理完毕的工费,再加上消费者维权往返五次交通费用等。

  案例评析:2014年新修订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十

   提车被告知

   不享受补贴解除合同

  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欲购买汽车一辆,可享受国家节能惠民补贴3000元。在他提车时被告知,当时所商定的车价已包含节能补贴。

  经协调,经销商与消费者解除了车辆购买合同,并退还消费者张某定金3000元钱。

  案例评析:在实际生活中,商家常利用自身优势,在签约过程中尽量规避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车辆问题专业性较强,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由于自身限制,不能考虑得面面俱到,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谨慎。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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