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地上空地满满当当,地下车库有空位却难以租用。最近,小区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现象遭到省城部分小区居民的诟病。《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市民这方面的诉求却陷入了部门均认为不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尴尬之中。 本版文/图记者梁赓玄晓霞
地上“停车场”,地下空荡荡 小区居民不满车位“只卖不租”
“车在小区随便停,但是空位得抢,一定得早来,下午4:00后就不好停了。”天桥区明湖西路某小区居民赵先生向记者吐槽,“要是停下了车,没急事大事都不敢轻易提出来,回来就没地儿停了,出门还是打车或坐公交,有车跟没车一样了。”
记者在该小区内走访一圈看到,小区大部分消防通道都成了“停车场”。7号楼东侧的消防通道最北头铁门上贴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标志,但仅仅从铁门到7号楼楼梯的位置,就“首尾相连”地停了15辆车。7号楼正前方的空地上,还横向、纵向地停着五六辆车,其中两辆被堵住出路,提车困难。和7号楼一样,小区其他几栋楼前的空地上也停满了居民的车辆。
除了楼前的空位和消防通道,小区还有几处凹凸设计的绿化花坛,每个凹进花坛的空地大概可容纳四辆车。下午4:00左右,这些零星分布的空地,大都已被车辆停满。
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前,一名管理员捧着水壶坐在马扎上。他的右手边是停满车辆、寸步难行的消防通道,沿着他的左手边下去,是空空荡荡的地下停车场。放眼望去,偌大的停车场只停了三辆车。记者向管理员询问目前空余的车位数,管理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但是容纳小区的车辆“绝对充足”。
小区的居民表示,地下车位的“只卖不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并非个例 物业:开发商不授权,物业无权出租
“我们也跟开发商沟通过多次,但是他们不愿意授权给我们出租,坚持只出售,所以物业也没有办法了。”关于车位为何只卖不租,上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与该小区类似,泺源大街附近某小区也出现了车位“只卖不租”的情况。记者在该小区看到,消防通道也成了“停车场”——消防通道一侧都“有序”停放着居民车辆。
“地下车库300多个车位,听说到现在才卖出去40多个。”居民徐先生告诉记者。“如果车位能出租就好了,小区里带孩子的老人多,都怕车来车往的出事,但是物业不出租,只能买,大伙只能停在小区附近路面上了。”正在看孙女的居民陈阿姨告诉记者。
另外,还有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位于阳光新路附近的某小区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一个车位超过10万,比车都贵买不起”
“谁不知道有车位方便?10万多哪是说买就买的!”上述位于历下区泺源大街某小区的居民徐先生无奈地说,“小区基本中老年人多,为了代步顶多买个七八万的车。我和老伴都有退休金,算是宽裕了,但是上了年纪得吃药,除了生活费一个月能剩2000块就不错了。十一二万的车位,就算价格不涨、不生大病,我俩得攒上六七年。”
徐先生透露,起初小区为了售卖车位,严禁路上停车,消防通道上都立上了禁止停车的栏杆,但是很快就被小区居民拆掉。
天桥区明湖西路某小区的小陈刚结婚不久,对他来说,超过10万的车位价格让他望而生畏。“结完婚几乎花上了我和父母的‘老底儿’,两口子加起来一个月总共挣8000多元,现在每个月还要还接近4000元的房贷。将来还得攒钱要孩子,车位还是等等吧。”
该谁来管
房管局、城建委“都有理”,称不归自己管
车位“只卖不租”还有没有解决之道?
槐荫区某小区有居民将车位“只卖不租”的情况反映给了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热线工作人员马上将问题工单转给了槐荫区房管局,该局法制办将此事退回。
理由是:车库的产权人是开发商,车位的买卖出售是开发商行为,不是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已超出该局的协调范围,请转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处理。
三天之后,这个问题又被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退回。他们的理由是:此问题是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有关规定,有关物业的管理,无论是前期物业还是后期物业均由房管部门负责(包括与开发商联系),交房前的专项验收也是由房管部门负责,此件建议转物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天下午,这个问题又被槐荫区房管局法制办退回——理由和上述回复一样——这个问题的解决“卡壳”。
本报记者发现,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天桥区某小区的住户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
有章可循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本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情况,我省出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过表述。
在“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章节明确,“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另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由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小区车位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只售不租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房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担负监管义务。”有律师曾经公开对此事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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