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男人开女厕门 济南女子酒后发飙怒打环卫工

2016-07-20 14:38:31 来源: 生活日报 作者: 张鹏

  今年61岁的王娥(化名)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环卫所负责看管公厕的环卫工人,2015年10月6日上班期间,醉酒后的章琳(化名)前来如厕,因厕所隔间门损坏,章琳因环卫工没主动提醒,与王娥发生撕扯殴打,致其轻微伤。法院认为,章琳因琐事与王娥发生撕扯殴打,致王娥轻微伤,章琳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今年61岁的王娥(化名)是历下区某环卫所负责看管公厕的环卫工人,2015年10月6日上班期间,醉酒后的章琳(化名)前来如厕,因厕所隔间门损坏,章琳恼怒环卫工没主动提醒她,与王娥发生撕扯殴打,致其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下午,王娥像往常一样在打扫自己负责看管的公厕。这时,刚喝完酒的章琳走进厕所,因琐事与王娥发生口角,王娥见其喝多酒就躲避走开,在躲避一个小时后,王娥回去正常上班。这时,章琳仍坐在公厕前,见到王娥便开始殴打。路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章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王娥被送往医院治疗十天后出院,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对于案发当天的经过,作为被告的章琳辩称,当天下午她去公厕如厕,如厕期间有一个男人打开厕所门,随后该男人离开。章琳质问王娥,王娥表示与自己无关,双方争吵十分钟后王娥离开。“在她离开期间,我发现之前如厕的门确实损坏,她没有提醒,也没有张贴告示。”章琳表示,作为公厕的管理者,王娥有义务进行事前说明,正是因为王娥的不负责任,致使自己在精神上受到莫大侮辱,应该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章琳因琐事与王娥发生撕扯殴打,致王娥轻微伤,章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章琳赔偿王娥医疗费5871.5元、误工费617元、伙食补助费400元、鉴定费500元。(生活日报记者 张鹏)(完)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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