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风景区将分三级保护 9种行为被禁止

2016-09-01 08:26:00 来源: 青岛早报 作者:

  青岛崂山风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青岛的一张靓丽名片。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根据《条例》规定,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风景区内明令禁止九种行为。

  背景>>>

  条例出台历经多次调研讨论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修改一稿审议后,法制工作室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区(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了风景区内全部社区的意见。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研究修改。2016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由市城乡建设委以及崂山区、城阳区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对法规涉及的重要制度进行了协调确认。

  7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赴泰安、济宁等地就崂山风景区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7月29日,法制工作室又专门与崂山区委主要负责人就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8月5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及主要内容的汇报,肯定了立法严格保护的理念和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对有关规定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要求。之后,法制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法制工作室的修改建议,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统一审议。

  审议>>>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风景区森林防火是头等大事,应当更加全面、严格管理,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用火也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 ”

  还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核的规定表述不清。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在风景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公示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风景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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