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困人超30分钟罚维保单位10万

2016-11-29 09:38: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李晓东 王琳

  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是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

  潍坊电梯保有量

  年均增速超30%

  近年来,潍坊电梯保有量增速迅猛。2005年潍坊电梯保有量仅有1300余台,截至今年11月,已达25768台,年均增速超过30%,10年增长了18倍以上。尤其是高层住宅电梯,占增长比重较大,电梯故障、电梯事故频发。

  “老旧电梯问题突出,维保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潍坊市质监局局长陈勇介绍,虽然国务院和山东省都对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电梯使用主体责任不明、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机制缺乏以及检验力量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潍坊市质监局特检科科长刘忠军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在条例的筹备阶段,国内发生多起电梯事故,如湖北荆州女子卷入电梯身亡、西安一女子被关电梯30天活活困死等事故,结合潍坊市情况,逐渐形成了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老旧电梯维修

  享快速通道

  目前,老旧电梯的安全问题堪忧,但维保又面临高额费用,而如果要更换新电梯,不仅业主意见难统一,资金来源也是个问题。

  针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流程复杂、时间较长等问题,潍坊新出台的电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及时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和修理。

  “往常可能要层层审批,启动应急程序短时间就可批复资金。”刘忠军说,按照要求,电梯检验不合格,就应该立即停止使用,但是停用之后业主十分不方便,等待专项维修资金批复时间长,有时甚至两三个月,就容易出现偷着使用“带病”电梯的情况。通过立法,再结合住建部门出台相应办法设立应急通道,相关资金可以快速批复。“重庆的应急批复最快可以在一周内完成,潍坊也将在这方面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情况,《条例》也进行了说明,资金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由于国家尚未规定电梯的强制报废年限,为解决老旧电梯修理难、改造难、更新难等问题,《条例》针对部分需要改造、修理的老旧电梯其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的特殊情况,赋予了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老旧电梯进行修理、改造的权利,以保障电梯安全。

  《条例》还引入电梯安全评估机制,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能够确定电梯是否需要修理、改造或更新,有效解决电梯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电梯共有人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面达不成共识等问题。

  改善老旧住宅居住条件,针对部分多层住宅业主要求加装电梯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为下步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专门规定乘用规范

  属国内首创

  据不完全统计,近半数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乘用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为此,《条例》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单独设章节规定乘用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西安出现过未及时发现电梯困人,导致乘用人被困电梯内活活饿死的案例。”刘忠军说,针对此类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另外,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晓东 王琳)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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