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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规定,学生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对于家长关注的转学、休学及跳级等问题,新规定也作了明确,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每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等。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山东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建立学籍档案;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据了解,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其中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我孩子不想在这个学校上了,中途能否转学?或者父母工作有变动,孩子能否跟着转学?很多家长心里都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不过,有三种情况不允许转学,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二是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也不准转学;三是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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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除特殊教育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能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规定》与2007年试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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