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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12月8日讯 山东省政府网站今天发布政策解读文件,对近期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大众网记者注意到,解读文件中明确指出《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包括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档,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护理照料人员与特困人员比例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为解决城乡“三无”人员生存保障问题,国家和省分别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16年10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具体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体系。
根据解读,与原先相比,《实施意见》在特困救助供养制度方面主要有五点变化。在制度设计上,过去农村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城市“三无”人员纳入低保政策进行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则把城乡人员统筹到一个制度下;在对象认定上,符合“三无”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并且要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分级;在供养标准制定上,《实施意见》将供养标准划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在供养方式上,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普惠性政策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解读文件指出了《实施意见》的几大亮点。一是扩大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和内容,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将救助范围向学前教育阶段延伸,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二是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以县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专人管理。三是明确救助供养金使用方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四是参照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护理照料人员与特困人员比例也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各地可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于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每3个人至少要配备1名护理人员,将更好地提高护理照料服务的质量。(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樊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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