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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12月22日讯(记者 谷雨)日前,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济宁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本细则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给予不同奖励。
《细则》提出,举报人可以通过122报警电话或到公安机关反映等方式,对其发现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附: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奖励金兑现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死亡、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另外,《细则》中还规定了8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意图骗取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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