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件环境公益诉讼案成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7-03-09 07:20: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张依盟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为德州中院和东营中院审理,现场发布了典型意义及专家点评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介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去年,我省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56件、涉环保民事案件736件、行政案件2732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件,依法制裁污染环境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众多环境公益诉讼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对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说。

  据介绍,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包括我省在内的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制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加大对试点地方法院监督指导力度,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7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审结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审结14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去年,我省围绕推动生态山东建设,开展环境污染治理专项监督活动,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62人,监督立案162件。

  魏文超说:“通过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这项改革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后均附有知名专家学者对案件的点评。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对我省两个案件分别进行点评。

  

  (附:典型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未安装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安装除尘设施或者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过量排放形成酸雨会造成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害,过量排放烟粉尘将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案判决结果较充分地体现了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第一,关于超标排污的正当性问题。法院判决被告超标排污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即认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性。这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办法,使超标排污造成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的途径。第二,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历来是个难点,判决不纠缠于复杂的逻辑争辩,在本案所在城市属于国内污染极为严重城市这一不需要鉴定的事实前提下,确认了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采用了国外环境诉讼中的间接因果关系认定说,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也完全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三,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数额计算全世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判决认定了鉴定报告采用的“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采用了适中的倍数。这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修改前的环保法没有赔礼道歉的规定,而判决援引了2014年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历史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第五,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进污染企业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体现了我国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金岭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多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岭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对该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等。

  裁判结果

  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金岭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全部运行并通过了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岭公司自愿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法公示调解协议内容,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确保调解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该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采用调解方式。本案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采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了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调解方式,需要认真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单一途径或单一方式,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另一种有效选择;二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社会风险小、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三是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负担着诉讼中的一切义务,那么,其也理当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包括处分权在内,否则不公平;四是鉴于该类公益诉讼的性质,应当强化监督,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公告,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公告期满后还要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出具调解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办理中,悉心关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有限调解”等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性。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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