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超六成 案例曝光

2017-05-04 07:29:00 来源: 青岛早报 作者:

青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超六成 案例曝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超六成

   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周年之际,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和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二十大案例。去年,我市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638件,同比上升了20.2%。其中,土地、人力资源、公安等类型行政案件相对集中。

   [发布]

   收结案数量创历史新高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受理范围,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各区(市)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监督,坚决查处不依法登记立案、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等行为。在此背景下,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638件,结案5535件,同比分别增长20.2%、20.5%,创历史新高。各区市法院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即墨、黄岛、平度均突破600件。

   其中,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88件,同比下降9.2%。这说明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诉讼“井喷”状况已开始趋向缓和,收案数趋于平稳。同时,因新行政诉讼法将审级上提,中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2016年中院一审收案284件,相较于2015年的190件,同比增加33.1%,相较于2014年的20件,增加13.2倍。

   各区(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于市南、平度、市北、胶州、即墨。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分布于4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并出现了救灾抚慰金发放、代履行决定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但仍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其他城建(除房屋登记类以外包括征收补偿、规划等)、房屋登记、乡政府等传统多发行政案件领域。上述领域共收案1975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68.4%。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提高

   市中院副局级审判员张爱东介绍,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数1274件,开庭案件数2065件,负责人出庭率达61.7%,较2015年上升了37.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高,其中,城阳、莱西、平度三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较好,且更为规范。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总体趋好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中也发现了部分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出庭应诉存在不足。 ”张爱东介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参差不齐,有些行政机关从未有负责人出庭应诉,甚至有个别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发言情况较少见,负责人出庭的效果还有待提高。

   全国首家综合行政巡回法庭

   为更好地审判行政类案件,去年4月,黄岛法院成立全国首家综合行政执法巡回法庭,通过整合立案、诉前调解、巡回审判、执行等功能,逐步构建综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工作新模式。目前,已建立起诉调对接、审执对接等各项制度。

   同时,市中院试行“3+N”大合议庭模式审理行政案件。在全省率先试水大合议庭陪审模式,通过吸纳人民陪审员,对一些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将合议庭由3人扩展到5人,并采取网络同步直播等方式公开直播庭审,进一步增进了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活动的参与度和司法公信力。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刘力铭 时满鑫

   案例

   1

   公安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可诉

   2013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到被告市北区公安局处报警,称原告五姐张某华被发现在抚顺路一处房屋内死亡。被告接到原告报警后,进行现场勘查。2013年1月29日,被告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张某华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3年2月8日,被告出具毒物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在送检的张某华血样中检出安定、氟奋乃静、氟桂利嗪、苯海索药物成分。原告曾多次申请被告出具死亡证明以便火化遗体,但被告均因故不予出具。张某华尸体至今尚未火化。原告不服,起诉要求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出具张某华死亡证明仅是被告行政行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是否可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也成为其法定职责之一,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要求。对于符合遗体火化条件的,公安机关经审核后出具专门的死亡证明,该行为会直接产生死者遗体被火化灭失的法律后果,又具备行政行为的功能要件。因此,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

   2

   未修满学分被退学予以支持

   原告吴某是被告中国海洋大学201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该专业要求学生在四年内最低完成164个学分,而原告仅完成118.5个学分,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共计有3个学期所修学分不足12学分。 2014年9月25日,原告申请到试读机会,但在试读期间仍未修满12学分。 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一学期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情况累计已达4个学期”为由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的规定,原告在校学习期间有3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连续两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在申请试读的一学期内仍没有取得12学分,已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退学的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为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各高校都实行学分制,并且将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科目。本案依法支持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

   案例

   3

   水上事故应发放救灾抚慰金

   徐某之夫陈某是 “鲁城渔60326号”渔船的实际经营者。 2013年8月9日,陈某带领10名船员出海捕捞海蜇,次日发生渔船翻扣事故,致使陈某等2人死亡、9人失踪。 8月23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 《青岛鲁城渔60326“8·10”重大风灾翻扣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一、突发大风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装载不合理是渔船翻扣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综上,2013年8月10日 “鲁城渔60326”号渔船翻扣事故是一起因大风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向河套街道办要求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河套街道办告知徐某其要求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经解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所遭遇的是自然灾害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所规定的“事故灾难”,可以参照该条例开展生活救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生活救助包含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徐某作为死亡船长陈某的妻子,符合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抚慰金的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和河套街道办对徐某要求发放救灾抚慰金作出行政行为。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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