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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日教字〔2017〕111号),全文如下。
日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7〕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7〕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鲁教基函〔2017〕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将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规定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以及学校布局、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定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片区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要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科学合理划设学区,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二)严格控制学校招生规模、班额。各区县要认真落实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实施方案,做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新建、改扩建工作。对现有中小学要实行“一校一案”,有针对性地制定招生办法,努力化解超规模、超班额现象。要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最大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城区超规模、大班额学校逐生审核、逐校把关,学校招生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16〕36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公开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积极推行通过信息平台实行入学申请登记。要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留守儿童信息纳入学籍管理平台,对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要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制定关爱帮扶措施,落实好各项资助政策,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3.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实施“一人一案”,让每一名残疾儿童接受适合的教育。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今年秋季,日照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始招生,全市盲、聋哑两类学生将集中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原区县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培智类(包括孤独症、自闭症、唐氏综合症、脑瘫等)学生。盲、聋哑学生具体招生安排将另行通知,各区县要一并做好招生摸底工作。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2017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汇总表》,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4.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接扶贫工作部门,了解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重点关注入学率、巩固率等关键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登记、劝返、报告工作,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5.做好其他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归国华侨、港澳台商、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入学办法。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支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采用面谈交流、活动考察等方式招生的,考察的重点是学生的身心正常发育水平,其相关要求、程序等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不得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与其他社会教育机构合作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把各种“奥赛”等内容纳入学生考察内容。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跨区县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在招生前,要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招生简章和广告等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要求组织招生,招生时间要与生源地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跨区县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结果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监管,做到守土有责。严禁民办中小学通过恶意竞争、虚假宣传、承诺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免学费、奖励等方式招揽生源,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要加大惩处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要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核减招生计划等,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严重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暂停学校招生资格。
二、时间安排
1.招生时间安排。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安排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要统一时间,统一步调。其他区县招生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于9月5日前,将辖区内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情况、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汇总表一并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注册学籍时间安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按时为新生注册学籍,要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严禁有籍无班、班籍不符现象。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新生电子档案的注册工作要于9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有关要求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按照我省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规划,2017年底要全面解决大班额问题。今年年底,省政府将根据与各市政府签订的解决大班额问题目标责任书,对各地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和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召开招生工作会议,严明招生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阳光招生、公正招生。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要制定完善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方案,细化政策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好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鼓励各区县自主研发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管理平台组织招生。各区县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招生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规范招生行为。
1.严禁违规招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2.严格规范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乱收费行为。
3.实行阳光分班。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办特长班或实验班。学生入学后要实行阳光分班,均衡分配生源,均衡安排任课教师,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学校要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主动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班主任等到分班现场,监督阳光分班过程。
(四)抓好控辍保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不得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适龄儿童、少年未按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招生政策,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及时公开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时间安排、咨询电话等信息,安排专人接听招生咨询电话,热心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纳入对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市教育局将招生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对学校招生工作的考核制度,将学校招生情况作为评价学校和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处理来信、来电、来访,防止问题积少成多、积小变大。要建立班子成员牵头,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督查小组,分工包片,对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要把招生工作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结合,加强招生过程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本区域、本片区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我行我素、顶风而上、违规招生、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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