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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零口供”,法院判他五年半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从被抓获到被提起公诉,先后十几次供述均系无罪辩解。面对这一情况,法院根据其它证据,认定李某盗窃作案九起基本事实清楚,做出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的判决。14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法院宣判后,李某并未上诉。
2015年10月到2016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先后在寿光、临朐等地流窜盗窃作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涉案价值16万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9起,涉案价值7万元。
刘某对公诉机关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李某却全盘否认,并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不仅如此,李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件起诉到法院,先后十几次供述均系无罪辩解,没有有罪供述。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作无罪辩解,没有有罪供述,同案犯刘某则详细供述了其伙同李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盗窃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很少有目击证人的存在,被害人陈述也只能证实被盗财产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确实系被告人作案。因此,此类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凭其它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盗窃犯罪事实难度较大,部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越来越强,认为“我什么也不说,你拿我也没办法”。处理此类案件,其它证据的认定是关键。
法庭综合考虑了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监控摄像拍下的李某的行车轨迹、李某无不在场证明和前后矛盾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共同盗窃作案九起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齐鲁晚报记者 张焜 通讯员 于淼 窦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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