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7月1日起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2017-06-28 16:08:00 来源: 中国山东网 作者: 刘自锐

  中国山东网6月28日讯 (记者 刘自锐) 2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了解到,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山东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介绍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了扩充,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

  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山东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同时,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山东省实行“两书一牌一档案”制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

  保障房取样比从30%提高到100%

  李印介绍说,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是中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一项基本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不低于应取样数量30%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同时,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充分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体现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高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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