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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意见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鲁,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李英对《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主要内容及重点措施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规模持续扩大,群众诉求多元化,征地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群众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农民群众分享更多的改革红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我省从征地管理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完善征地工作机制,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等措施,实现征地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工作到位、救济及时。
《意见》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共分为四部分,即: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和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对其中的主要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意见》对征地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规范征地公告程序。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内容。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公告和公示材料的公开形式,不仅需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中张贴,还要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网上公开。
二是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工作。但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被征地农户或者相关权利人无法参加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调查确认方式;参与调查各方先行清点调查共同见证确认,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委托公正机构对清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
三是明确涉及集体土地上成片房屋拆迁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涉及征收居民点用地的,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尽相同,参与部门也不一样。近几年,我省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补偿安置和征地拆迁程序上。为提高对房屋补偿安置的重视程度,解决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两项补偿、两个程序问题,《意见》明确了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的内容。
此外,《意见》对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补偿方式予以规范,要求“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参与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针对当前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着重从三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由市级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2年实行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度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减少征地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着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
二是强调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被征地群众安置问题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三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实施征地时,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拨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但在部分项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的问题,对征地费用管理、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造成一定影响,且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为此,《意见》提出“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
为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意见》改革并规范了各种征地矛盾化解机制。
一是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要求,各地在征地实施前,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二是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针对征地行政复议案件中,争议解决难度大,救济效果不理想的实际,今年年初,我厅与省法制办共同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设想,省法制办就征地行政复议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邀请全国法制工作者,召开了征地行政复议改革专家论证会,形成书面报告,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事件按照“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意见》对征地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协调、裁决、听证、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济及时、有效,进一步规范基层征地行为;明确了“对履行征地程序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涉及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重点和内容。
(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意见》进一步强调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土地征收程序需履行如下9个程序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需履行如下9个程序:
一是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
二是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
四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是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七是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是拨付征地补偿费。市、县财政部门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是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两项费用之和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009年山东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我省首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到2016年,对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幅度分别为20%、29.46%。目前,我省执行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为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征地区位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该标准已公布,可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按照76号文件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被征地群众可通过5个环节表达诉求
在征工作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相关权利人可通过以下5个环节来表达诉求,实施权利救济。
一是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在土地调查清点确认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复核、重新调查清点,也可以于调查清点工作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环节。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示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在组织听证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为将群众诉权和救济权落到实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征地程序文本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将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等内容全部纳入征地程序性材料中,予以明确告知,实现群众诉求渠道畅通,矛盾纠纷化解及时、救济有效。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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