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化整为零玩“麻雀战”,如何更好打击传销?

2017-08-09 07:20: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李文星之死掀开了传销黑幕的一角。5名涉案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其他4人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这几个人最终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并梳理了近几年媒体报道的相关新闻。

  涉案金额240多亿 传销头目判刑15年

  8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搜索关键词“传销”,从2010年以来,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等中出现25142个。为了锁定对于传销组织的头目,我们搜索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一共出现了8146个关键词。其中数量较多的省份有:安徽省958个,江苏省810个,浙江省644个,山东省600个,湖南省560个,广西壮族自治区533个,湖北省478个,广东省358个,河南省321个,天津仅有76个,河北195个,北京120个。

  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年份来搜索,2014年可以查到1562个,2015年可查到1423个,2016年达到3046个,2017年目前有937个。

  2013年涉案240多亿的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宣判。被告人应建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杨江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邵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叶飞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相应数额罚金等。

  5年至少15起故意杀人案涉传销

  考虑到李文星案可能不止是传销案。记者又以“传销、故意杀人罪”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得到从2013年至今的63个结果。 经梳理发现,近五年来法院判决的因传销引发的血案,仅以故意杀人罪定案裁判的至少有15起。除此之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更不乏实例。

  2014年2月24日,胡某被骗至福建闽侯县一传销窝点,因抗拒加入,多次被体罚。数天后,胡某欲逃离时被发现,传销人员用毛巾掩压胡的口鼻数分钟,并有人坐在其胸口处,控制胡某双手双脚,直至胡某停止挣扎。法医鉴定显示,胡某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导致窒息死亡。八名施暴传销人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刑罚,最重者死缓。

  2015年3月, 在江西樟树市的一个传销窝点里,蒋某遭人脚踹踢头部,扇打耳光,手指戳肛门、脚踢裆部、皮带勒压颈脖等,折磨4天后肾衰而死。

  2016年7月,宋某身陷江苏无锡的一个传销窝点,由于大门上锁,窗户钉死,以棉被隔音,被轮流看管、恐吓威胁等,他趁间隙从阳台窗户逃离时坠楼身亡。

  还有一起案例更加让人触目惊心。裁判文书显示,福建女子李某,因其未婚夫余某多次拒绝与其一同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参加“阳光1040工程”传销一事,而心生刺杀余某之念。2014年5月,19岁的李某,在余某蹲在客厅地上整理垃圾桶时,抽出水果刀朝余某上背部脊柱旁扎了一刀,后又持刀刺中其右胸、左胸、右上腹、右肩、右手背等部位。法医学鉴定显示,余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后李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传销人员培训串供 公安调查取证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传销的刑事立案标准有两条:涉案人员达到“三十人”、组织层级在“三级”,并不包括涉案金额。不过,有民警表示,“三十人”意味着要认定超过30名有名有姓、身份确凿的传销参与者,及30份真实可信的口供,但警方想确定传销人员名单及体系却很困难。最大的难点在于,很多传销组织精研法律条款,提前化整为零,并对参与者进行了串供培训,完全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传销组织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聚集培训,变成一对一在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

  2014年前后,江苏栖霞警方开展60多次集中专项行动,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还没有1人被判刑。甚至有10余名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立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

  另外,驱赶式打击也造成了传销四处扩散蔓延。以“蝶贝蕾“为例,早在10年前就已经重点打击过,现在依然在各地流窜。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十几年前起源于广西,受到打击后大量人员转到长沙、合肥等地,之后又流窜到江苏、浙江等地。

  人大代表建议 修改刑法中定罪标准

  2015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代表团)蒋宇霞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修改强化刑法中有关制裁传销犯罪的条款》。她建议“修改刑法中定罪标准,降低治罪门槛”。

  她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在多数传销已具备连环经济诈骗性质,因此只要证据确凿,对发展了一名以上下线的传销人员也予以定罪,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与收取的金额,制定2—7年的量刑标准,从根本上遏制传销。

  此外,现有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偏轻,对可加重处惩的设置门槛又过高,难以发挥打击作用,应予修订。

  蒋宇霞建议,相关法律条文实施前要向社会广为宣传,设置3个月左右的延缓期,对加入时间短、发展下线人数少并在这个时期内停止、脱离传销的人员免于追究,以大量减少司法负担。“对没有发展过下线的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应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对下线参加者给予治安拘留与罚款,也会起到震慑效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提出:查处地公安部门应向遣返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或乡镇及其家庭发告知函,提请进行跟踪教育、亲人监督提醒,使他们感到压力、难以重操旧业,而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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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和中国香港如何打击传销

  据记者查到的资料,加拿大《公平竞争法》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韩国在《直销法》中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即传销)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中国香港称传销为层压式计划,在《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中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可处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7年。

  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其中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扬子晚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梁敏 整理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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