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现如今,许多年轻人都喜欢拍生活照发朋友圈。但济南一市民却因在朋友圈发了张鲜花的照片被起诉……
2015年5月,廖某因亲属要过生日,便花300元向曾是同学的汪某订购了一束鲜花。廖某在其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汪某发现后认为,廖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称,廖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廖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廖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双方在沟通中发生纠纷,汪某遂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廖某在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廖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著作权。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廖某的行为属正常合理的消费行为、没有侵权,汪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继而上诉至济南中院。法官告诉记者,在庭审中,汪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权人所有。但廖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汪某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廖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据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汪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小提醒
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官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行为的合理性认定问题。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其标准不应过高,只要作品中体现了作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对作品进行拍照并上传朋友圈的行为,如果没影响到对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就不应予以禁止。
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对他人权利行使造成不合理限制,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被告廖某有权对其购买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没妨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在此情况下,廖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
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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