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城区禁养藏獒等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或被罚款5000元

2017-10-12 08:13:00 来源: 滨州日报 作者: 刘清春

  什么是大型犬,什么是烈性犬?近日,滨州市公安局与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出通告,对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形、种类明确了认定标准,这对《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文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明晰依据。根据日前出台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此次《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的通告》迅速出台。

  在此次通告中,可以看到,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为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猎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细犬、法国狼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通告指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依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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