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 推动烟台文化走出去

2017-12-14 10:35:00 来源: 水母网 作者: 刘晋

  烟台市实施“互联网 文化产业”行动

  推动烟台文化走出去,文化创意产业减征15%企业所得税

  水母网12月14日讯(YMG记者 刘晋 通讯员 宋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8号)精神,我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互联网+文化产业”,推动烟台文化走出去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我市支持国有文化企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建筑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实现跨媒体、全媒体发展。强化互联网思维,实施“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

  我市国有文化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和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实施和我市加快推动中韩(烟台)产业园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和省级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加强在出版、娱乐、演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与传输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打造烟台特色文化品牌。

  2020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为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保障,我市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办法,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政府将向国有文化企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开展重大文化活动,面向基层和特殊人群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会展及文化扶贫项目,对特殊人才引进和重点剧目、精品出版项目等,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加大现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整合利用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2020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文化创意产业减征15%企业所得税

  为落实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烟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对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我市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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