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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第五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随同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市直单位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决定;各县市区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实施,不再设立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鉴定材料受理、劳动鉴定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和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转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计划,经审核批准,按核定额度将资金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第十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取消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制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风险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大规模支付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挂钩的,均以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和烟台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监督与稽查。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金保工程”的建设要求,规划建设工伤保险业务网络系统。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数据归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面做好辖区内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市级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流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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