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健康执法将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

2018-04-20 10:04: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付玉婷

  2002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记者4月19日从山东省安监局了解到,为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大力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我省将今年设立为职业健康执法年,将通过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不严、职业病发病率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职业健康执法年,各市将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水泥、陶瓷、耐火材料、汽车制造、铅蓄电池生产、木质家具、木材加工、制鞋、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在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的基础上,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立落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据介绍,省政府安委会将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内容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应考核指标。各地区也要将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附:职业病防治知识

  1、尘肺病的预防措施

  预防尘肺病的关键是做好防尘、降尘工作,防止工作场所粉尘飞扬,最大限度地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国针对防尘、降尘制定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大致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技术措施

  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病最根本的措施。主要包括:

  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重要途径,如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减少接触粉尘的机会。

  湿式作业:工艺允许的可采用湿式作业,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中粉尘的浓度。

  密闭、通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的方法。如采用密闭尘源与局部排风相结合,防止粉尘外逸,并经常对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卫生保健措施

  ①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和粉尘的浓度,可选择佩戴防尘口罩或送风头盔等个人防护用品。

  ②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间隔时间根据接触粉尘的性质、浓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加强身体锻炼,注意营养及个人卫生。

  ④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评价劳动条件和技术措施的效果。

  2、什么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

  职业健康权是指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并得到尽早的治疗。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所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相关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权知道所从事岗位存在或产生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哪些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高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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