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新政细则:"新购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018-04-21 19:44: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于红靓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4月20日发布关于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4·18《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前通知中的“新购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等作出了详细界定,并明确,经适房、限价房、拆迁(征收)安置房等的取得和上市交易,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此外,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19日起,购房人购房需先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新购住房界定标准

  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针对4·18《通知》中“在本市范围内(七区三市)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此次通知给予了详细界定,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而此处所提到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予。

  限购套数以区域内

  已登记和网签为准

  4·18《通知》中提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此次通知,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限购”等做出了界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而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购区域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住房套数为准,根据4·18《通知》,住房限购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

  同时明确,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另外,4·18《通知》所称“限购”包括通过购买和受赠方式取得住房。

  通知明确,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证明(原件)。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形成交易尚未网签

  及时报备不受限制

  据悉,4·18《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正式执行,但对在此之前已经形成实际交易、未办完相关手续的住房,给出了办理时间。

  通知中,对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单位在2018年4月28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明细(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经报备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对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二手住房,由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和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在2018年4月28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链接 今后购房需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4·18《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在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另外,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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