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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全省培育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23755个,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实现林业经营规模化、专业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山东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发展林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各地通过加强政策扶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担保、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目前,全省培育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23755个,经营林地面积1720.66万亩,约占全省集体林地面积37.4%,经营项目涉及种苗和花卉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林下经济发展和森林旅游等林业发展的各个领域。这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规模化程度高,积极引进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成为林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引领林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为此,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一是推行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民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龙头企业、林业大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实现互利共赢、融合发展。引导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二是强化科技支持。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和林业科技下乡服务行动,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职业农民和家庭林场主培育行动,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四是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多元化服务主体,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财政贴息。五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园区+农户”等新型经营模式,示范带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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