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干预“救”了孩子 山东省高院公布6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8-05-30 11:3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济南5月30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院公布了全省6起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心理干预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证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不仅可以消除其焦虑对抗情绪,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可以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使其回归正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避免重新犯罪。(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贺辉)

  案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捕前系初四年级学生。其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因听到有人嘲笑他的发型,遂与同在此考试的被害人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王某因存在心理障碍而产生对抗、消极、麻木等情绪,严重阻碍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其父亲坚持认为王某无罪,拒绝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和赔偿。他的偏执、狂妄直接影响着王某的认罪态度。

  为教育感化挽救王某,已考取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二审主审法官运用所学的心理学知识,细致、耐心地和未成年被告人王某进行交流。通过接触,主审法官了解到王某由于自幼失去母爱,其父亲错误的家庭教育理念深深地影响了他,导致他脾气急躁,容易冲动,好讲哥们义气。工作中,主审法官还走访了王某所住的村委会和就读过的学校,了解其成长学习经历;后联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给王某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和疏导;此后又多次到看守所提审、看望王某,给他写信,反复给他讲做人做事的道理。经过一番努力,王某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彻底打开心扉,他讲述了自己因幼年目睹母亲自杀、父亲对哥哥实施的家庭暴力等因素将他的性格引至暴戾,并流露出了悔恨、懊恼的情绪,希望父亲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他个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服刑期间,主审法官继续与他保持书信往来,鼓励他好好改造和学习,有时间就去监狱探视他,给他送去学习用品。接受过心理辅导的王某变得开朗阳光,在监狱里表现积极,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和期待。看到孩子的变化,王某的父亲特别开心,也非常感谢法院的工作。

  案例二:德州中院曹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曹某伙同其他未成年人,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抢劫一名学生一部价值240元的手机及70元现金。后来,又采用同样手段抢劫一名中学生现金33元,两包方便面、两瓶啤酒。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二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仔细阅卷,综合分析案情,认为两起案件虽是团伙作案,但曹某并不是主犯,涉案财物价值不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曹某作案手段只是手打脚踢,未有其他恶劣情节,并且有将抢得的200元现金现场返回被害人的情节。综上,二审法官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对曹某犯罪的心理原因、人身危险性等进行专业评估。心理专家经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庭后会谈等环节,对被告人进行了艾格森个性测验测试报告、犯罪成因心理分析、危险性及危险程度分析表等专业心理测评,出具了曹某人身危险性低或者无的评估意见,最终本案改判曹某缓刑。

  目前,缓刑考验期即将期满,曹某并未重新犯罪。心理评估的介入,从专业的角度,在司法局社区评估报告之外,给法院判处缓刑提供了科学依据,为罪轻未成年人提供了专业的心理支持。

  案例三: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蒋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蒋某,幼时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平时,蒋某和父母沟通不多,但重哥们义气,从网上结交了一些朋友,最终因伙同他人抢劫而被判处刑罚。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案件开庭前,法官和心理专家通过阅看《社会调查报告》,对蒋某及其家人进行心理访谈,做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蒋某的成长背景和性格特征,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思想压力。庭审中,心理专家和教育专家分别以“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观察员”身份参与庭审,了解蒋某犯罪原因和心理状态。庭审后,心理专家对蒋某进行了心理测评。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对蒋某进行跟踪回访,制定了两期方案。

  前期:一是成立回访跟踪小组,定期与他进行面谈,随时了解他的心理状况和适应情况。初期10-15天1次,后期视他的状况进行调整。二是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每周让他至少写一篇日记,记录这一周的经历和感受。三是每月为他做一次沙盘治疗,了解他恢复的状态,必要时对他进行心境问卷测量。同时,每月为他宣讲一次法律知识,培养他对法律和社会秩序规则的敬畏之心。四是与家长相互配合,要求蒋某父母每天与他交谈30分钟,记录交谈的内容与感想,并确保他每周有3次以上的锻炼机会,满足他对篮球的兴趣爱好,让他从中体会成功的喜悦。五是定期进行音乐放松训练,一次20分钟,一个疗程为10天,并让他在家中用深呼吸的方法进行放松。

  后期:一是利用厌恶法来改正恶习。在他手腕上套了一根橡皮筋,当一有“坏”念头出现时,就用橡皮筋弹痛自己,使“坏”念头与疼痛建立起条件反射,以此来戒除恶习。二是进行积极暗示与鼓励。采用激励法,激发蒋某追求某些既定目标的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让他的亲友长时间、不间断地提醒与鼓励他。让他父母密切注意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并且肯定这个闪光点,挖掘他的心理潜能,激发他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让他对未来充满期待与希望。三是帮助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从日常生活小事开始,让蒋某认识到他需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任,为其树立可以完成的现实目标,并为之努力。

  经过一年的跟踪回访,蒋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全新的转变。目前,他在厨师学校学习技术,表现非常突出。

  案例四:菏泽市单县法院张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自幼父母离异,其跟随母亲生活,母亲长年在外打工,姥姥对其溺爱。升入初中后,张某结识了社会不良少年,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其母亲常年在外疏于对他的管教。由于没有钱上网,张某先后三次在多家烟酒副食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万余元。案发后张某将所得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缴纳了罚金。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在校学生,还具有特殊的成长背景,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首先对张某进行心理测评,通过沙盘游戏了解了张某的内心:张某所摆沙盘,有城堡,有花园,有流水,人物只有一个,但是却没有路。心理专家分析认为,张某的内心严重缺乏关爱,在他的心中看不到通往明天的道路。鉴于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及时找到了张某的母亲并告诉她,张某从小缺少父爱,作为母亲不能仅仅关心张某的物质生活,更要经常与他沟通和交流,让他感受到来自父母的爱。在与张某和其母亲多次心理访谈后,心理专家对张某作出了心理状态良好的评估意见。

  与张某的谈话:张某非常后悔案发之前那段时间的行为。虽然事情刚发生时,特别在看守所期间,感觉自己很委屈,认为没有人关心自己,甚至出现负面情绪,但现在已经改变对事件的看法,负面情绪消失,表示会从中吸取教训,做一个积极向上的好学生。整个谈话过程未发现敌对情绪、攻击行为及反社会行为现象。

  与张某母亲的谈话:张某母亲也证实张某是由于结交了不良少年,误入歧途,作为母亲,如果对孩子足够关心,及时发现并纠正,而不是单纯粗暴的说教,张某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综合以上资料显示:张某能从事件中吸取教训,悔过态度明确,对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小。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继续跟踪帮教,通过心理专家三次心理疏导,在主审法官和张某家人的共同努力下,张某又重新走进了学校,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升入了当地一所高中,开启了新的人生。

  案例五: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周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周某系某校初四学生,因听说同校学生王某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在放学途中持事先准备的斧头将王某某砍成重伤。根据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庭审中,心理专家从家庭教育、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对周某进行了解,在庭后通过箱庭游戏治疗的方式与周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灵沟通,引导其父母认识到自己溺爱行为的危害性,认清家庭错位关系对周某成长的不良影响。同时结合绘画治疗引导周某进行深入的自我探索,使他从深层次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人生观及淡薄的法律意识,了解到自己不成熟的认知结构,觉察到自己情绪易激动和外露的缺点。

  主审法官在法官寄语中写道:“希望你能扔掉的不仅仅是斧头本身,同时也能扔掉你身上的戾气,吸取教训,与人为善。”同时告诉周某父母:“爱孩子要有分寸,有原则,爱要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要培养孩子的自立能力,把孩子应该承担的对自己、对父母、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还给他,让孩子成为人格独立的人。”

  宣判后,主审法官和心理专家对周某进行跟踪回访。在每两周一次的回访中,周某的自我探索更加深入,他的改变逐渐显现。他开始制订学习计划,并有了自己的奋斗目标,顺利升入高中。他充满稚气的脸上看到了阳光,也看到了希望,身体和心理都获得了成长。通过对老师的回访,了解到周某变得谦和了,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他的父母说,周某仿佛变了一个人。现在的周某已成为班上的优等生,正在向着他的目标大学而努力。

  案例六: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崔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害人崔某,被驾驶机动车逆行的郭某撞伤,鼻骨骨折。交警大队认定郭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400余元,交通事故后学习成绩下降、紧张、躯体不适五个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因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故崔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的母亲在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后精神也遭受严重打击,致心脏病突发。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与心理专家利用周末时间,对崔某进行心理治疗。心理专家首先对崔某及其母亲进行心理访谈,发现崔某的系列心理问题与其母亲不当的教育方式、不良的家庭环境有重大关系,遂决定将崔某与其母亲共同作为心理咨询对象,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家庭治疗。经过多次的“彩虹牌”、“沙盘”治疗,以及面对面的心理访谈,崔某及其母亲的情绪得到缓和,崔某母亲认识到了自己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鼓励崔某勇敢面对现实,重新开始生活。现在崔某母亲对孩子的成长充满信心,崔某也开始正常的生活学习。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崔某母亲激动地说:“儿子刚刚结束中考,他的梦想是成为一名药剂师,将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我也要把我的事业做强,将来帮助更多困境中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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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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