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凡 许恺玲
本报3月17日讯 17日,记者从济南市医保办了解到,济南市从3月18日至28日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如无特殊原因的,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须办理变更。
济南市医保办王云南主任介绍,济南市新医疗年度继续按照以往政策规定和方式方法办理相关事项。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如无特殊原因,应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须办理变更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先告知原定点医疗机构,再携带门规证、医保卡到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至3月28日。
济南市医保办提醒参保人,如医保卡丢失的,办理手续前要先到医保办开具无卡证明,持证明办理。且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允许进行变更。
据了解,自2009年4月1日起,济南市实施门诊规定病种“单定点”管理,即门规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其专科疾病。若同时患有其他综合性疾病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综合性疾病。
门规参保人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对选择社区服务机构治疗的门规参保人,遇有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具备所需要的医疗条件而无法诊治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负责办理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