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10:3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03年底,李沧区九水东路某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校舍维修,包工头刘某承揽了部分工程,主要负责粉刷、油漆等项目。看到校舍很大,刘某心想要是能承包下物业管理业务,每年会挣不少钱。但是他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刘某想到了在工程业务来往中认识的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长助理王某,刘某找到了王某,把想法告诉了他,并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将服务资质补上。两人商量了“合作”细节后,刘某最终如愿以偿地“拿下了”该学院新校区教学楼的物业管理业务。为了履行自己的承诺,刘某按照其所收取物业费总数约5%的比例给王某回扣。2004年至2005年期间,刘某分4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3.6万元。
2006年上半年,刘某得到通知,该学院决定招聘有正规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进驻学院,统一管理整个校区的物业。刘某接到消息后如热锅上的蚂蚁,前思后想后他决定再次找王某帮忙。
刘某找到了主管选择物业公司的王某,二人谋划借用城阳区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资质与学院签订物业及劳务委托合同,然后将该学院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承揽下来由刘某实际经营并获利。再次如愿后,为了表示对王某的感谢,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刘某分4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10万元。
近日,李沧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法官审理认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由于刘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王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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