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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手房交易税仅剩一条优惠条款

2010-10-28 13:25:00    作者:刘文剑   来源:青岛早报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分别调整了契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将住房对外出售,应当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分别调整了契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较多,市民难以掌握。昨天,记者就个税调整采访了地税局有关人士。这也是新规定发布后该局首次官方说明这些问题。

  个税仅余一条优惠条款

  市地税局二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文件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1999]27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两条是二手房交易主要的优惠政策。现在新通知实施后,第一条优惠自10月1日起取消,仅后者仍然实施。据悉,这是出售二手房免税的唯一情况。不过,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多,必须满足 “家庭唯一住房”、“居住满5年”等条件,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

  “先卖后买退税”已停止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外,为让广大市民正确了解新政策的具体规定,根据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结合青岛地区具体情况,对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解释: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然执行。二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购买)住房,并自出售(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售房)的,仍可享受先卖后买退税(先买后卖免税)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有望抑制炒房族

  记者了解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是一笔不小的税费。以50万元购买房屋,60万元售出计算。需要交纳的个税就是(60-50)*20%=2万元。以往售房者在出售1年内重新购买房屋,就可以到税务部门退回这部分税款。但新政实施后,退税只限于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购买)住房的情况。也就是说,这项退税在1年内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虽然普通购房者也不能享受优惠了,但对于炒房族来说打击更大。”青岛某中介企业负责人王女士说,毕竟普通购房者一生也就换一两次房子,而此前这条优惠政策反而给炒房族开了“绿灯”,炒房赚钱却躲过了缴税。

  二手房交易热税一览

  昨天,市地税局还发布了近期市民咨询较多的二手房交易税费问题,本报据此作出税费常见问题一览。

  1、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将住房对外出售,应当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另外,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出售住房都有哪些营业税和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

  (1)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营业税:① 普通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②非普通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08年11月15日起,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刘文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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