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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三套及以上住房停发

2010-12-30 16:25:00    作者:梁敏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在这份《通知》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返修、大修普通自住房。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还表示,上述首付款比例是针对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的。

  本报泰安12月29日讯(记者 梁敏)29日,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泰安市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泰安市的公积金贷款用途、首套房、二套房、多套房的首付比例、利率等做了调整。

  29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了调整。

  在这份《通知》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返修、大修普通自住房。“本次下发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与房屋的面积有关。”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还表示,上述首付款比例是针对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的。对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认定,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的1.1倍。”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管部门登记信息证明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依据(泰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7平方米)。

  除了上述三条规定外,《通知》还规定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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