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济南7月27日讯 今天,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从此,济南市的公有房屋转租行为全面放开。公、私房屋价格评估不再作为房屋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房屋租赁也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据了解,截至2001年底,济南市有城市房屋共计7013万平方米(不含长清区)。其中,私有房屋1073万平方米,公有房屋4666万平方米,房改房1274万平方米。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市场日益活跃。 济南市公有房屋管理的新办法规定,公有房屋转租行为全面放开,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租赁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济南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价格评估不作为房屋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 同时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区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须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房屋价格评估不作为房屋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房屋租赁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记者 姜玉泰 通讯员 郭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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