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5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丈夫于斗元赔偿妻子曹春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共27637·85元,去掉于斗元已经为曹春玲支付的13909·96元,应该再支付13727·89元。因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目前已经生效。至此,我省这起首例婚内索赔案尘埃落定,但人们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仍在继续。 妻子突然起诉了丈夫 这起我省首例夫妻婚内索赔案得从1998年说起。1998年11月27日晚上8点多,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于斗元和妻子曹春玲做完生意后回家,在于斗元驾驶着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途中,与对面开来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车祸发生后,曹春玲立即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曹春玲的伤情属于八级伤残,并导致已怀孕5个月的她流产。曹春玲在医院治疗了106天,仅医疗费就花了两万七千多元。 车祸发生以后,莱山警方经过认真调查,认定于斗元违反了交通标志线,负事故主要责任;和他相撞的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曹春玲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以后,莱山区警方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但三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2001年7月10日,警方下达调解终结书。收到调解书后,曹春玲随即一纸诉状把小型客车司机宋宪进、宋宪进所在的公司和自己的丈夫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18886·34元。 妻子告了丈夫,在省内还属首次,在全国恐怕也不多见。对于自己的行为,妻子曹春玲有她的说法:“我在医院住院时,丈夫于斗元听医生说我治好以后也是半瘫,他就想放弃对我的治疗。他想遗弃我。”当了被告的丈夫于斗元,对妻子的起诉感到很奇怪。他认为,他和曹春玲是夫妻关系,感情很好,既然是一家人,曹春玲的起诉就实在没有必要。 奇案引发各方争论 这起婚内索赔案一出现,就引起了各方的争议,特别是妻子是否享有向丈夫索赔的权利是该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原告的代理人高律师认为,妻子向丈夫进行索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首先,丈夫于斗元是交通肇事的责任方,他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二点,曹春玲不是事故的责任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高律师认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夫妻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侵权赔偿的权利。中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夫妻间的事情没必要到法庭上去说清楚。这种看法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婚姻法修改后,一些财产可以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丈夫于斗元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对被告于斗元来说,主要特点是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他们存在统一的经济利益。所以原告起诉的所有经济损失,不论是已经支出的,还是她可能得到而还没有得到的,实际上都是和被告于斗元的共同损失。另外,由于他们财产权的共同所有,所以原告起诉前所有的损失,被告于斗元已经和她共同承担了。起诉后,如果让于斗元再次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话,就等于履行了双重义务,所以这种承担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丈夫于斗元到底该不该赔偿呢?受理了这起诉讼后,法院合议庭也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就是认为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而且是在为家庭共同创收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妻子和丈夫在这起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应该是两个人的共同损失,应该以相互扶养的方式来承担,不存在侵权赔偿的关系,所以应该依法驳回妻子对丈夫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支持妻子向丈夫索赔。 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法院合议庭经过认真审理,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只要你侵权了,就要赔偿。丈夫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是故意的过错,但对妻子的身体造成侵权,所以他必须得赔偿。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受侵害者一方的财产。因此法院认为,丈夫对妻子构成了侵权,他必须赔偿,而且要用个人财产来赔偿。这个赔偿款妻子得到之后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2002年的4月15日,莱山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丈夫赔偿妻子27637·85元,去除丈夫已支付的13909·96元,应该再支付13727·89元。法院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间内,夫妻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这一判决生效。 婚内索赔告诉了我们什么? 正像人们预料的那样,经历这场无奈的诉讼后,曹春玲和于斗元已经离婚。这起沸沸扬扬的省内首例夫妻婚内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但人们对案件的关注仍然在继续。 有法律专家认为,此案是依据新婚姻法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也有妻子向丈夫索赔的,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却很难履行。因为财产是两个人的,所以赔偿就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如今,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个人财产的权利。既然允许夫妻一方有个人财产,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赔偿,这就为婚内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山东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也认为,对于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夫妻一方只要侵权事实存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于斗元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多少,但是它的意义却十分深远。妇联的同志认为,此案教育人们尤其是妇女朋友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独立的,任何人不能侵犯,包括自己的丈夫。当然,也有人认为,夫妻间的事情应该多用道德规范来调整,动不动就用法律,难免伤和气。不管是哪种说法,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夫妻间的事不再只是家事,法律将越来越多地走进婚姻家庭中。 本报记者 于晓波 本报通讯员 张正杰 李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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