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大学生在洋快餐打工遭“白菜价” 律师称法律空白难维权

2010-05-13 16:4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5月13日讯 (记者 吴哲)近日,有大学生向本网爆料,济南市部分餐饮企业对大学生打工族进行待遇“歧视”,不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薪酬。“在必胜客、肯德基这样的洋快餐工作1小时拿5块8,在德克士这样的大陆餐饮企业工作一小时拿5块6,像土大力等快餐企业小时工的工钱会更低……”爆料者小刘表示,济南市政府在2008年2月份就发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文规定非全日制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7.7元,而自己每小时的工资只有5.8元。

    学生打工族提异议 薪酬“太低”

    小刘是济南市某大学的的学生,为了给并不富裕的家庭减轻些负担,孝顺的小刘在大二的时候便应聘到了济南市的一家外资快餐餐厅做服务员。学校离工作的餐厅比较远,每天他都要花4元钱的车费才能到达工作的地点,每天工作四个小时的报酬是23.2元,但是小刘一直坚持着,小刘说“自己第一个月工作了近50个小时,拿到了将近300块钱,除去近60元的车费,小刘的收入有230块钱。”

    问他这230元意味着什么,小刘说,他全家只有父亲在工作,很辛苦,230块钱够自己半个月的生活费了。况且像自己一样的在校学生能找到这样一份工作确实挺不容易的,前后笔试、面试进行了三次,所以自己很珍惜。

    在小刘的班级里,向他一样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有二十人之多,大部分同学应聘到的都是些耗“体力”的职位,在学校附近的餐馆端盘子,在家电卖场做促销员,甚至在繁华闹市区发些传单等等。

    可就在最近,小刘上网时了解到,济南市08年就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上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济南市内5区7.7元,对比自己的小时工资5.8元,小刘找到了餐厅经理异议待遇标准,却得到了“只是执行公司的规定。”的回答。

    政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不保护学生打工者

   到底小刘的小时工资符合不符合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记者先后两次拨通了省直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最终得到确定的答复: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保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2月1日,济南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范围内小时最低工资7.7元,而在2006年济南市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6.6元。

   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为《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所保护的对象,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能肯定。当记者稍晚的时间再次拨通济南市劳动监察监督电话12333,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通知中的“劳动者”确实不包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因而大学生小时工的薪酬待遇不受“劳动法”和《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调整。

    律师:相关法律空白 雇佣纠纷学生难维权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法》更多的规范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标准也确实不涵盖现役军人、学生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所以即便是雇佣的单位给学生明显过低的报酬,也很难援引法律去维护学生打工者的权益。

    周律师就表示,一旦学生和用工的单位发生纠纷,在具体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运用《民法通则》相对宏观的规定去尝试维权。此外他也建议广大学生劳动者,在打工之前,尽量在学校的有关机构提前备案。一旦出现侵权的情况,可以请求学校去协调帮助,单单个人去主张维权难度相当大。


 

陶云江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