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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每月最低工资不少于950元

2012-03-21 12:28:00    作者:侯海燕 王涛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
[提要]  20日,泰安市政府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110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95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本报泰安3月20日讯(记者 侯海燕 通讯员 王涛) 20日,泰安市政府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110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95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泰安市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1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调整为1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中涉及的职工工资,不包含单位发放的福利以及职工的加班费,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也不包含在其中。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主要针对生产效益较差的企业制定。生产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变相压低职工工资标准。少数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可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需以最低工作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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