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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推劳动争议联动机制 不经调解将不仲裁

2011-08-26 15:37:00    作者:记者 张浩 通讯员 高伟仁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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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4日,记者获悉,为了改变劳动调解多头受理、相互推诿的现象,昌乐县推出由总工会、人社局、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动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尽可能在调解中解决问题,加快劳动争议案的结案速度,降低维权成本。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张浩 通讯员 高伟仁)24日,记者获悉,为了改变劳动调解多头受理、相互推诿的现象,昌乐县推出由总工会、人社局、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动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尽可能在调解中解决问题,加快劳动争议案的结案速度,降低维权成本。 

    李某是昌乐县某制药厂的职工,2010年6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从车上摔下来受伤,之后,李某和公司之间产生了工伤赔偿纠纷。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此事之后,迅速与企业联系,并就赔偿事宜展开调解,最终在两个星期内使李某得到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昌乐县人社局局长刘树铭介绍,按照程序,工伤赔偿需要有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赔偿等14个步骤,若单位不予合理赔偿还要提起诉讼的话,全部程序走下来少说需要4年的时间。 

    针对这种情况,昌乐县将调解置于劳动争议案件的首位。并先后在企业、社区、乡镇等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公益性事业单位建立了84家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全县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490余名,形成了县域劳动争议的大调解网络,加快了劳动争议案的结案速度,降低了维权成本。

    同时,为了改变劳动调解多头受理、相互推诿的现象,昌乐县推出了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成立了由县总工会、人社局、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会、劳动部门、企业等方面组成,负责指导县内各单位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案在进行仲裁和诉讼前必须先经过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打破了传统的单独依靠劳动行政职能部门解决劳资矛盾的局限性。 

    昌乐县联运有限公司曹文礼深有感触地说,通过诉讼来解决劳动争议只是了解了案件,但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通过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利益,而且解决了双方矛盾,有利于双方在新的基础上达成和解,防止职工“赢了官司,丢了工作”情况的发生。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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