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启动 职工看病方便多多 省城医疗保险启动后,社会保险费将实行“一票征缴”。参保人可凭IC卡到定点医院及药店就医、购药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的规定,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将在医保启动后实行“五险费合一,一票征缴”,即一张票据,统一征缴,按比例分别记账。这样既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解决了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不实的问题,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方便了参保单位缴费,提高了工作效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启动后,参保人将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届时每个参保职工将获得一张“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障卡。在这张卡中,包含了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职工上定点医院看病所花的费用,将通过电脑从其个人账户上扣减,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持卡人不必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统筹基金 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则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城镇在职职工年度医疗费用1万元及以下部分,将由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4倍的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救助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至欠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但原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个人账户金 归个人所有并可继承 按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的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金余额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无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金余额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保险启动后,医疗服务机构和零售药店将实行定点制。 职工在就医时,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扩大了个人就医的选择权,打破了由单位确定一家合同医院的限制,有利于使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质量好、收费水平低的医疗机构,真正享受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 困难群体 医疗待遇有保障 对于困难群体的医疗待遇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市、县、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破产企业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工人数30%的,超过部分,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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