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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用药加一道“安全网”

2003-01-06 05:28:25 

  据世界卫生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统计,住院病人中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而5%的住院病人是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入院的;世界1/3死亡病例的死因不是疾病本身,而是不合理用药。近日,我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成立——
  人们也许不会忘记,2000年11月16日,国家药监部门一纸禁令,包括“康泰克”在内的15种药品顷刻间从药店货架上消失。理由是,服用这种含有PPA的药物后易出现过敏、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不良反应.那么,究竟什么是药物不良反应?普通患者又该如何用药才算安全?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应怎么办?怎样预防药品不良反应?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院的药学专家。
  认识药品
  不良反应 
  记者(以下简称记):请问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李宏建(千佛山医院药剂科主任,以下简称李):药品能治病但也可能有有害的反应,我们常常把这类有害的反应叫做药品不良反应(英文Adverse Drug Reaction,缩写为ADR)。国际上给药品不良反应下的定义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有害的和意料之外的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
  记:大家都知道,药品一般都有副作用,这跟药品不良反应有什么区别?
  李:药品的副作用,也叫副反应,是指药品按正常剂量服用时所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其它作用。这些作用本来也是药理的一部分,例如阿托品具有解除胃肠道肌肉组织痉挛的作用,同时也有扩大瞳孔的作用。当患者服用阿托品治疗胃肠道疼痛时,容易产生视物不清的副作用。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还包括药品的毒性反应等,副反应只是药品不良反应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药品的副作用程度较轻,如果有的人副作用程度很重,就要考虑改用别的药。患者初次服用某种药品,一般要从较低剂量开始,服用后仔细注意疗效怎样,有没有副作用:如疗效、副作用不明显,可适当增加剂量,但不能超过最大治疗剂量。增加剂量后更要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
  记:现在人们对药品的质量非常关注,像“梅花K”事件,可以说是药品市场中的冰山一角。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假冒伪劣药品才会有不良反应?或者说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有关系?
  李:不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在审批时难以完全了解,国内外都是如此。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包括原来不知道的、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的质量是否有问题,应该根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看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许多药品不良反应是在药品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能认为有了不良反应就一定是药品质量有问题。
  记:现在人们对“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房”的观念表示认同了,但这样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公众在自我用药时,往往是凭经验或自我感觉,这样的话很容易出现用药不当的情况。假若一个人服用某种药后出现了药品不良反应,那他该如何治疗呢?
  李:药品不良反应的治疗原则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一致,但是药品不良反应的治疗必须及时停用可疑药物,及时使用有助于药物从体内排出、保护有关脏器功能的其它药物。
  药品不良反应
  咋监控
  记: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日前已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我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管理及上报工作。那么请问,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我国又是如何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李涛(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是监测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是药品再评价工作的一部分,药品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1、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对有关药品如何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2、及时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社会大众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人民的用药安全。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与其它国家相比,有这么两个特点:一是我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对有关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奖励和处罚等,都以法规的形式作了系统规定;二是我国除国家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外,还建立了省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这样可使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更加完善、有效。
  记: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区别在何处?
  李涛:是药品不良反应还是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看医生的处方是否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等要求。具体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鉴别和处理应按照《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是什么?
  李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的,它包括:
  1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记:是不是必须明确因果关系的药品不良反应才能报告?
  李涛:不是。药品与可疑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有时非常困难,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只要可疑就可以报告。 
  文/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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