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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保厅就紫金矿业污染案罚董事长705997元

2010-12-28 14:46:00    作者:葛朝兴   来源:中广网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广网福州12月28日消息(记者 葛朝兴)福建省环保厅日前就今年7月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再次开出罚单: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共处以人民币115万多元的罚款。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

  由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等相关规定。

  随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经贸委、龙岩市政府分别提交的《汀江流域污染事故造成鱼类死亡的调查报告》、《紫金山金铜矿废水渗漏污染事故调查报告》、《汀江“7.3”事件经济损失统计》;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关于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7.3”含铜酸性溶液泄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核查情况的报告》都是紫金矿业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是在本月(12月)27号和23号分别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人民币705997元、4497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的公告公示栏中可以醒目地看到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单位上杭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据了解,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的,还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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