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行“通知存款”业务在计算利息时将“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储户段先生将工行朝阳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储户上诉:
银行大月少计利息
段先生起诉称,去年8月26日,他在工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他发现在存款日经过“大月”的31日时,31日当天就被忽略不计。这样他在银行的一年存款利息就被少计算了100多元。段先生认为,工行从未明确告知过这样的计息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却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工行说法:
按照40年前规定执行
对于段先生的质疑,工行代理人解释是:不是将31日忽略不计,而是“将31日和30日视为同一日计算”。而这一计算方式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国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都按这个规定计算利息。工行“把365天当成360天计息”的方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什么工行要按一年360天计算利息呢?工行代理人的解释是:“现有设定的所有利率,都能被360这个数字整除,而不能被365整除。这样做对银行的工作有利。”当法官问工行代理人是否将这一计算方式告知储户时,代理人的回答显示了工行的强硬态度,他说:“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用了40年,已经成了交易惯例,没必要再重申,大家都知道!”此外,他们已在工行网站上作出公告。在说到储户利益是否因此受损时,工行代理人称“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受损,什么时候不受损,什么时候利益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跟法律无关,我们在按照法律执行!”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信报追访1】
如此计息很多人不知情
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围绕着此案,专门请来法学教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等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北京大学教授佟强:31日并入30日计息,这样的做法很多储户恐怕并不知情,包括我过去也不了解,所以从银行讲,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告知每一个储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银行作为服务机构,是否应检讨尽到了告知义务,考虑用了40年的规定是否还适用于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本案中涉及的工行电子化普及早,实行360天计息规定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当时的投入成本很大,选择360天的系统如果再更改投入就需要更高的成本。关于计息,2005年人民银行又有新文件规定,为了适应利率改革市场化的需要,把计息规则选择权交给各家银行,人民银行只规定同档次期限借款利率的上限。也就是现在有的银行已按照365天计算利息。而本案中,怎么计息银行应该说清楚,储户也应该问清楚。王玉玲还说,针对目前出现的两种计息方式,央行正在调研,而将来的趋势就是按照365天计算利息。
【信报追访2】
贷款利息按365天计算
既然银行的存款利息是按一年360日计算,贷款利息银行又是如何计算的呢?王玉玲处长解释说:
有的银行是按照360天计算,有的就是按照365天计算。对此,工行95588客服电话给出的答复则是,贷款的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0天,但具体利息却是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