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点30分,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这距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已相隔整整1年。
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将其推进舆论漩涡。 IPO受阻的“乔丹体育”于今年3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飞人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澄清事实并恢复“乔丹体育”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午的庭审吸引了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律师、大学生以及媒体。庭审伊始,原告“飞人乔丹”的律师就开宗明义,“诉讼既为保护原告姓名权,也为保护中国消费者不被误导。 ”他还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此举也被认为是对此前“乔丹体育”在泉州索赔800万美元的回应。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原告作为美国公民,能否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中国主张姓名权;2、原告迈克尔·乔丹的英文名和“乔丹体育”使用的中文乔丹之间,是否能形成对应关系,原告是否享有乔丹二字的姓名权;3、被告“乔丹体育”使用乔丹二字,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4、被告“乔丹体育”有合法申请使用的商标,能否作为不侵权的依据;5、原告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6、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庭审中,原告列举大量媒体报道,指出“乔丹”正是特指其原告。被告则认为,这些报道中,“乔丹”二字之前均有特定限定词,例如篮球巨星、篮球运动员等。
此外,被告“乔丹体育”诉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被告“乔丹体育”指出,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叫 “乔丹”,“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原告则反驳,中国叫姚明、李宁也很多,但不能据此认为,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