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日对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各市党政正职、政府副职和省直部门、单位正职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1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要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