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基本原则
当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
决定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决定内容
普选如不成适用原办法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据新华社电
港府表态
香港市民一人一票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据新华社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8月31日在特区政府总部会见传媒时表示,特区行政会议官守及非官守成员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所作出的决定。
梁振英在《决定》通过后会见传媒,他表示,他和特区政府将努力做好后续工作,实现全港五百多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的民主目标。《决定》已经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框架,特区政府会尽快启动第二轮公众咨询,并于明年首季向立法会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
梁振英说,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按照基本法和人大的有关决定发展民主,是香港人的共同愿望,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不仅是香港的重大跨越,也是国家的历史大事。他说,“只要大家愿意,2017年选举行政长官,香港大部分市民,即五百多万合资格选民,就不再是旁观者。”
梁振英还强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最后一步,因为要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还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通过,因此,要成功如期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要让香港市民人手一票,“仍然有一定难度”。如果不能争取到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支持,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就只有原地踏步,五百多万本来可以投票的香港人就会失去投票权。
梁振英表示,在不同的方案之间,香港人最大和最重要的共识,就是让香港市民在2017年历史性地行使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让香港政制发展向前踏出一大步。“香港的政制发展不能停顿,香港的繁荣稳定不能倒退,我呼吁全港市民,包括全体立法会议员,不分党派,都要齐心一意,落实普选,推动民主。”
梁振英还呼吁市民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焦点答疑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为何限定二至三名?提名委员会应如何组成?为何要求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一一作出解释。他呼吁香港社会部分人放下成见和个人利益,拿出政治勇气和智慧,推动2017年特首普选顺利实现。
1、公民提名明显违反基本法
有记者问,近期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并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作出“关闸性”规定,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李飞对此表示,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作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他说,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定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李飞表示,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此前,我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这是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李飞说。
2、特首为“双首长”必须爱国
有记者就决定要求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一原则发问。
李飞对此表示,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是双首长、双负责,所谓双首长,就是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大家可以想象,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所以,你刚才说的爱国,这是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李飞说。
3、候选人过多增加选举成本
有记者问,很多香港市民希望他们自己去选举一个代表,而不是由一个政府去给他们提供一两个候选人,决定会不会让香港市民非常失望?
为什么确定两至三名候选人?李飞称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候选人数目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而候选人不能过多、过滥,过多、过滥的话,这个制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选举成本。
第二,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
再有一点,香港的选举实践,到目前几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几乎都是二至三个候选人之间来进行选举。“最后我想讲,为了能够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纲、他的政绩、他的治理能力,恐怕候选人也不能有过滥、过泛。在规则面前,个体都是公平的。”
李飞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取决于后三步能不能走得顺畅,而其中的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如果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实行现行的选举办法,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广大市民期盼的普选权利未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