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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骨疗毒体现中央反腐决心

  ■一个个高官相继落马,中国的反腐,在2007年令世界瞩目。
  ■反腐,这个早已深入人心的话题,其终极目的,是为治吏,为端正社会风气,清洁官场氛围。
  ■中纪委“八项禁令”快速过渡为两高司法解释,再次表明中国反腐倡廉、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7月10日上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似乎是一个巧合,就在郑筱萸伏法两天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利剑直指10种新型受贿犯罪。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八项禁令”)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两个“40天”的巧合
  从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筱萸死刑,到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郑执行死刑,历时40天。
  与堪称“神速”的司法审判过程相比,郑筱萸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侦查过程,则相对要绵长得多。
  从2006年12月郑及其妻儿因涉嫌受贿被正式立案调查,到今年3月中旬该案被移送到最高检,历时3个多月。
  而就在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两天前,两高针对10种新型受贿的《意见》已经出台,内容与中纪委“八项禁令”相吻合,从党纪过渡到国法,也正好历时40天。中纪委“八项禁令”发布于今年5月30日,两高《意见》发布于7月8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两个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郑筱萸案暗合新型受贿
  对比两高《意见》中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与郑筱萸的受贿手段,不难发现郑的许多做法,与在《意见》中被认定的一些新型受贿类型暗合。
  从1997年到2006年,郑筱萸的妻子受聘为浙江一药企顾问,领取每月2000元的薪资。郑的儿子在药企持有“干股”,接受企业“赠送”的奥迪轿车、购房首付款等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郑筱萸通过妻子、儿子接受贿赂的这些行为,与两高《意见》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中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暗合。
  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当下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受贿方式缺乏明确界定,给打击受贿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泽宪认为,受贿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受贿形式,而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详细界定。在这一法治背景之下出台的两高《意见》,将新时期各种各样的受贿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正好弥补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手段。
  “刮骨疗毒”从严治吏
  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说:“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2006年以来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印证了他的话。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一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
  这种针对腐败现象进行的“刮骨疗毒”式的治理,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鲜明地彰显了出来。
  结合诸多腐败案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中纪委“八项禁令”过渡到两高司法解释,对原有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腐败行为进行细化、具体化,这种由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的局面,必然会对治吏产生深远影响。但真正要对治吏起到良好的效果,还需要建立更为严厉的治吏标准和问责细则。
  吏治体系日臻完善
  在今年1月上旬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在工作中,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有关学者指出,这是总书记第一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如此明确具体地提出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求。它凸显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讳短、不忌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冕,以此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这是治吏之道,事业之基,固邦之本。
  新华社就胡锦涛的重要讲话发表文章说,中国已经开始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
  据连续三年提出“反腐”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透露,《廉政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出台,且曾发往湖北、湖南、上海、吉林、山东等10个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国务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建议将《廉政法》列为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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