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确认无法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后,2007年6月,35岁的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黄志佳相信,党校文凭在法庭之上一见真伪,已是时间问题,“这是对三百余万党校函授学员的一个交代”。
“搬起石头砸天”
1999年,黄志佳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历经两年半的学习后,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此后五年,这张编号0123871的党校文凭一路顺遂,黄志佳除去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外,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司法考试时,第一次获悉党校文凭不具资格。
2006年5月,他致函湖北省委党校,“请求党校为自己作主”。但一个月后的回函令其失望。湖北省委党校除深表遗憾外,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黄志佳称,此时他才有党校办学是否合法的疑问,便写信要求湖北省教育厅核查。但信件如泥牛入海,他继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厅终于书面回复,大意是,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皮球踢回原地,但黄由此确认了党校函授学历教育从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搬起石头砸天。”2007年11月20日,他这样解释起诉缘由。
“掌握该同志思想动态”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词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
2007年6月,黄志佳将两级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江汉区法院收下了诉状,并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身为法官的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告错了对象?
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有理有据。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这位法官说。 据《南方周末》
■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黄志佳相信,党校文凭在法庭之上一见真伪,已是时间问题,“这是对三百余万党校函授学员的一个交代”。
“搬起石头砸天”
1999年,黄志佳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历经两年半的学习后,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此后五年,这张编号0123871的党校文凭一路顺遂,黄志佳除去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外,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司法考试时,第一次获悉党校文凭不具资格。
2006年5月,他致函湖北省委党校,“请求党校为自己作主”。但一个月后的回函令其失望。湖北省委党校除深表遗憾外,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黄志佳称,此时他才有党校办学是否合法的疑问,便写信要求湖北省教育厅核查。但信件如泥牛入海,他继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厅终于书面回复,大意是,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皮球踢回原地,但黄由此确认了党校函授学历教育从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搬起石头砸天。”2007年11月20日,他这样解释起诉缘由。
“掌握该同志思想动态”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词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
2007年6月,黄志佳将两级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江汉区法院收下了诉状,并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身为法官的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告错了对象?
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有理有据。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这位法官说。 据《南方周末》
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