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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叫停函授学历

  这份红色学历被法律拦在外面,也因此拦住了很多人的前程。
  ■南方周末记者自权威渠道获悉,如果不出意外,2008年,中央党校将不再招收函授学员。
  ■备受争议的中央党校函授文凭,在经历23年后,或将寿终正寝。
  ■叫停函授学历,中央党校的官方解释是,针对干部学历补课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函授学院成立初衷
  是提高干部素质
  成立于1985年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初衷是解决因“文革”耽误学业的党政干部的学历提升需求。1986年正式对外招生。
  1993年,应各地党校联办的要求,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正式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院。1996年统一建立四级办学体制,且延续至今。依此体制,中央党校设函授总院,省级党校设分院,市级党校设学区,而有条件的区县党校设辅导站,下设班和组。
  招生规模在蔓延全国的分支机构的辅助下,飞速发展,“到1994年后每年招生人数在20万人以上。”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前院长孙钱章回忆。
  官方数据显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至今已拥有近320万学员,其中不乏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
  孙钱章认为,党校函授教育培养和提高了学员素质,解决了整整一代人的教育问题。
  党校的影响力也因其作用得以扩大,孙称:“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家不知党校为何物,函授开办后大家都知道中国共产党有个中央党校。”
  党校函授学历
  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国民教育序列的自考、成人高考,以及网络教育的兴起,党校函授学历教育招生面临阻击。
  一方面,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党政干部大多已通过国民教育序列获得正式文凭,不再有补课之需,而“再教育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党校函授自身专业以及教学的限制,使得吸引力不可遏止地下降”,内蒙古自治区党校函授部主任巴图拉称,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早晚。
  多位地方党校负责人向记者承认,函授教育飞速扩张带来的种种弊端,也是中央党校痛下杀着的原因之一。
  有党校领导无奈地承认,党校学历在民间一度被看作是“五不文凭”:“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注:以上都可由人代劳)”、“不用私人交学费(可报销)”的文凭。
  党校函授文凭不属国民教育序列的缺陷,更难弥补。
  此前,自1983年始,中共中央就党校办学曾有五个文件,赋予党校函授办学依据,并一再声明,“党校文凭可以享受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在党政系统内部,因为党校办学吸纳了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共同参与,党校文凭在人事升迁、职务任免以及工资待遇上,已享受通行待遇。
  另一方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明文重申,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
  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全国自学考试等,因此均明确拒绝党校函授学历。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一位人士回忆,1995年烟台教育工作会议,当时的国家教委办公厅批转了一个司局的文件,称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序列,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中央党校曾去交涉,教委提议可以把党校列入国民教育学历,但只是把中央党校作为北京市的一所高校,“每年就给那么几百个招生名额,这怎么够培训干部呢?”交涉失败。
  大多省份党校
  不愿放弃自办函授教育
  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终止,将令各省党校自办的函授教育陷入进退维谷境地。
  此前,“各级党校的财政投入还沿袭机关包干制的经费模式,财政拨款只及正常运转费用的一半甚至更少,”内蒙古党校函授部主任巴图拉坦言,“函授收入几乎成了基层党校维持运转的生命线。”
  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四级办学体制一并确立的是学费的“四马分肥”模式,大致学费分摊比例如下:总院只收10%,分院控制在15%,学区控制在20%-25%,剩下大部分给了辅导站。
  现在这条生命线面临中断。记者获悉,作为中央党校停办函授教育的补偿,中央财政将为之增加7000万元左右的投入。
  为维持生存,大多省份并不愿意放弃各省自办的函授教育。
  华东地区一省级党校副校长称:“若下面县市党校有需求,我们继续配合,但不再像以往那样下达招生指标。”
  而对于学历的身份尴尬疑难,目前仍无解。
  “唯一能做的是,尽量在入学前告知学员,可能面临的认定风险。”一位省级函授学院院长说,但这种告知还不能显于纸面,“那样做,岂不是代表党校承认学历不合法?”
链接
郑州一市民状告司法局败诉
  2003年,河南省郑州市下岗职工王建国拿着中共中央党校的函授文凭到郑州市司法局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司法局以党校毕业文凭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一律不予受理报名为由,不让王建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王建国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法庭后,一审败诉。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王建国要求被告郑州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允许其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原告应向被告提出申请。原告没有举出其曾经向被告提出报名申请参加司法考试的有关证据,故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
  浙江一学员
  状告自考委败诉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说。
  原告承认,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持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据《检察日报》
法理如何看待党校文凭合法性
  业界流传甚广的一篇《论党校文凭的合法性》文章认为,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只适用国务院管辖的国民教育,而无权涉及党的机关、军事机关的教育管理。
  疑问在于,教育法附则明确了军校教育另行规定,却只字未提党校教育。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我国法律没有给特权留下生存的角落。
  他认为,但凡学历教育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党内文件可指导党内培训,但只要党校涉及面向社会学员的学历教育,理应受国法约束。
  姜教授建议,解决党校文凭的合法化,一个途径是,在党校师资、教材、教学设备和其他教学硬件、软件均达到学历教育的资质条件以后,党中央可建议全国人大,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党校学历教育做出相应安排,或另行规定。
  鉴于党校函授教育的历史阶段特征,复旦大学刘志刚副教授给出了另外的途径,党中央可通过国务院在相关法律的行政执法领域做出相应解释,以接纳党校文凭。  据《南方周末》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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